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被要求下车进行酒精测试时,竟然挥起重拳“教训”警察。419,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妨害公务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陆某(男)系20多岁的小年轻,只有初中一年级文化。2010112040左右,陆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安县汽车站东北角丁字路口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章建等人接110指令至现场处警。陆某作为肇事人在民警章某出示证件表明执行公务身份后,拒不按要求前往医院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并采取拳击、掌掴、拉扯等手段,至章某鼻部挫伤、嘴角、手背皮肤划伤、警服撕裂。后民警陈某等人前往协助处警,陆某再次用手乱舞,致陈面部皮肤划伤,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案发。

 

案发后,陆某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本案尽管案情简单,但被告人陆某酒后的行为却跨越了三类部门法,应承担三种法律责任。首先其酒后驾车触犯交通、治安行政法规,应接受行政处罚,承担行政法规责任。第二,陆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民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陆某暴力抗拒交警执法,触犯刑法,应被判处刑罚。因此,陆某的行为实在是得不偿失。

 

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人们,醉酒驾车真是害人又害已,真诚希望爱酒人士从陆某身上汲取教训,不要让类似悲愤重演。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