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遂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日前,宜兴法院在该案的判决未生效期间成功地进行了判后协调,受伤职工当庭从原告处拿到5万余元的赔偿款,该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魏某是宜兴某窑炉公司的一名机修工,200741日下午,他像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从公司下班,却在途中与另一机动车相撞,受了伤。20081月,魏某的妻子向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谁知窑炉公司却以其与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了异议,社保局只能中止工伤认定。随后,魏某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魏某与窑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窑炉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经一、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于是社保局于20096月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在向相关人员调查清楚事实情况后,社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对于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窑炉公司觉得很“冤”。窑炉公司诉称,事故发生之日是星期天,公司放假并不上班,所以魏某的伤害并不是在下班途中造成,根本算不上工伤,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窑炉公司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魏某事发当日没有上班的事实,且被告社保局通过对公司原门卫李某的调查,能证实魏某是公司的机修工,事故发生日其在公司上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也未提供李某与原告或第三人魏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故被告确认魏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有事实依据。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宜兴法院行政庭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和做法律释明工作,劝解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原告却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而不予回应。然而,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此止步,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法官利用判后释疑的机会再次动员双方进行协商。经过努力,窑炉公司终于同意协商并向魏某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将5万余元赔偿款交到魏某手中,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今年以来,宜兴法院行政庭在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答辩、证据交换、庭审及宣判等各个诉讼环节进行法律释明,以熟练的协调技巧协调发挥诉讼代理人的能动作用,积极深入与行政机关及当事人沟通,特别是在案件宣判时仍抓住时机进行协调,目前已取得了撤诉率达67%、协调成功率达83%的可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