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先生在市区看中了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地段好不说,关键这价钱非常便宜,每平米才6000多元,先生对这套二手房非常满意,付给卖家2万元定金。没想到不久后,该地段房屋暴涨,卖家后悔了,卖家以合同上妻子名字是自己代签为由悔约。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近日无锡崇安区法院依法判决了该案。

 

098月,赵先生带着妻小去看房,房主是一对夫妻,双方几次接触下来谈好房价为70多万。签房屋转让协议时,双方特意就违约明确了责任,“违约方要支付定金两倍的赔偿金”。因为房屋是登记在夫妻名下,房主小马不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也把妻子的名字也签了。

 

签好协议后刚过没多久,先生就接到小马的电话,称房子不卖了,理由就是老婆不同意,法律规定重大经济行为不适用代理。无论先生怎样恳求,小马都坚称房子不卖了,小马表示老婆在与卖房的过程中一直不同意卖房。当时卖房子时,先生妻子正在房间为了几件旧家具还与自己老婆吵架,自己老婆根本不知道自己卖房。

 

先生一阵苦笑,如果小马老婆不同意卖房,当时就应当提出来,现在找的毁约理由太牵强,通过了解,先生发现短短一段时间,该地段房子每平米价格已经涨了一两千,先生表示房子不卖也可以,但既然是卖方违约在先,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协商无果后,先生无奈之下将房主告上了法院。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先生提出只要对方退还定金后,再支付15000元违约金就好,但是小马却坚持不肯接受调解,称自己擅自转让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马妻子虽然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小马与赵先生签转让协议时她也在场,小马妻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作出了不同意转让房屋的意思表示,故先生有理由相信转让房屋是小马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小马妻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合同的善意相对方赵先生。判决小马夫妻二人向赵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崇安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加。特别是今年14月,受理的房屋买卖、租赁纠纷多达百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又占到整个房屋买卖案件的30%左右。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件较多。由于房价上涨过快,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产权变更或房屋交付前的较短时间内,房价已有变化。卖房人认为自己的房出卖得便宜了。而违约的成本远比房价上涨所得利益要小,所以这些人往往宁愿毁约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再行交付房屋。房屋暇疵也容易引起纠纷。几年来的买方市场造成买房人购房心切,房价上涨使买方看到满意的房屋就急于想成交,而不去留意该房是否在其它方面存在着的暇疵。房屋成交后发现问题,只能诸诉法院。

 

市场过热是房屋买卖纠纷激增的本质问题,缺乏规范的合同文本。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此出现纠纷。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要增强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交易常识,订立合同时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