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致工人受伤是否赔偿?
作者:张夏云 纪建组 发布时间:2010-04-22 浏览次数:558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近期审理一起因居民个人住宅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7年8月份,被告张某家建房,将建房工程以3000元人工费的价格交给被告鲍某。被告鲍某即找同样无资质的原告及三个案外人,共计五人共同干活。建房所用材料均由被告张某提供。在建房过程中,因檩条断裂,致原告从屋顶摔下受伤。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未有达成协议,因而成讼。
该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因个人建造住宅,将其建房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鲍某,被告鲍某又找到原告等四人共同劳动,五人之间并无明确分工,且报酬基本相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鲍某在该次建房活动中处于召集人的地位,而非原告的雇主,故原告要求被告鲍某承担雇主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张某作为房主,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逾60周岁,不宜从事高空作业,其在建房活动中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院确认被告张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
判决后,被告张某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维持了本院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