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了结婚而伪造身份证虚报年龄,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由于李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达法定年龄,今日常州市戚墅堰区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女,1986917出生, 2003年与王某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5年两人欲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子结婚的法定年龄不低于20周岁,而当年只有19周岁的李某不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于是李某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将自己的出生年月改为1984917,后两人于200577成功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10月二人生育一子。婚后二人的生活并不幸福,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李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遂决定与王某离婚。2009220,李某以登记结婚时虚报年龄为由,申请宣告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李某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即与被申请人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申请人于2010222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年满23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遂依法驳回李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