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多措并举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李阳 发布时间:2010-04-22 浏览次数:263
丹阳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以司法为民、利民、便民为目标,办理案件时在注重法律效果同时,并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社会效果,较好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一、牢固树立审判公开的裁判理念,努力提高法院公信度。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法官是公正的,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公正要能够被人所认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有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落实好审判公开制度,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通过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司法依据、审判结果等内容,将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才能取信于民,提高法院的公信度。
二、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裁判理念,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规律进行认知后的总结。然而理性是有局限性的,其根源在于人们在一定时期的认识可能由于各种事因的制约而不能穷尽认识对象的所有方面,出于这种认识结果而制订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就具有了先后的局限性。因此丹阳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牢固把握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在出现法律滞后的情形时,以公正、公平为永恒的裁判标准,全面把握法律的精神,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及时间因素等,以公平、公正的诉讼目标来审核证据,理解法律,并作出裁判,从而使裁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达到两种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丹阳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量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积极构建新型调解体系:以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后释疑,三大模式提高案件调解率,真正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二是积极转变司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多调少判”原则。三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防止案件久“调”不“决”。
四、坚持法律宣传力度,树立司法权威的观念,丹阳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以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法律宣传,通过走进农村,让农民朋友了解农村婚姻家庭、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纠纷的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守法维权意识;通过走进企业讲解劳动合同法,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通过司法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