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四项举措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制度活力
作者:谷丹 发布时间:2010-04-21 浏览次数:293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的法定形式,被称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它在预防纠纷、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因客观上存在经费不足、调解员素质良莠不齐、人民调解适用领域相对狭窄、有关人民调解的立法相对滞后等问题,人民调解工作正在经受越来越大的考验,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便捷、低廉、快速的解纷功能,成为各级司法部门不断探索的重大课题。邗江法院将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制度活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功能作为减轻司法压力的有效手段,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做法。
一、加强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当前形势下,民间纠纷的性质、类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职责,为了解决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陈旧、调解手段单一、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我院积极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建章立志、规范调解工作、还积极与辖区内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携手开展指导工作,每年主动安排那些业务理论水平高、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到基层去向人民调解员传授调解方法和技巧、指导人民调解协议的制定、编发以法律、法规、案例等为内容的材料,并注重以调解实例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接受过培训的调解员均表示受益匪浅,人民调解工作也开展得更加顺利。
在提高现有人民调解员素质的同时,我院也十分关注调解人才的储备工作,鼓励优秀的法律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从而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结构。
二、完善网络建设,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人民调解与审判各有不同的程序价值和目的功能,其作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审判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如何使得人民调解工作能够为广大民众更为深入的接受,如何使得人民调解组织顺利的开展工作,如何使得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的指导取得实效,完善网络建设、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显得尤为关键。2009年年初,邗江法院公道法庭完善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镇矛调中心、人民法庭“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以网络架构的健全保持司法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的经常性,构建法院、法庭与镇、村人民调解组织互通平台,切实发挥司法调解、民间调解、人民调解等大调解的作用。
三、大胆实践,实行简易案件调解前置程序
“司法不恰当地介入纠纷解决过程,无助于真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寻求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对于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沿着正确方向科学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既有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需求,创新人民调解指导指导工作新思路和新方式,以使得人民调解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业已成为我院指导人民调解指导的新任务。2009年,邗江法院公道法庭确立简易案件调解前置程序。该程序的确立一方面是为贯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则是为人民调解预留空间。该程序要求在与正常审理程序不相冲突的条件下,随案向当事人送达“庭前调解通知书”,在“人民调解窗口”开展庭前调解。必要时,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参与庭前调解工作。
四、积极探索,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对接
为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对接,确保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我院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我院已经挂牌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或立案前就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对于人民调解解决不了的案件及时转入司法程序。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部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9年以来,我院按照省高院文件精神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强制调解,调解中,人民调解员的参与为众多案件的妥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