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的设置,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方便群众、方便诉讼是人民法庭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两便”原则的指导和对“两便”原则的遵循,人民法庭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新时期如何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巡回就地办案。巡回就地办案是“两便”原则的具体化,是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所提出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离开了巡回就地办案,人民法庭这一概念就失去了内涵。所谓人民法庭建设,其第一要义就是巡回就地办案这一工作作风的建设。

 

第二,只适用简易程序办案。人民法庭审理简易案件的职责,决定了人民法庭办案只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洁明快地处理纠纷,与普通程序无缘。假如今天一张传票、明天一份通知,当事人因繁琐的手续、复杂的程序而不堪讼累,则与人民法庭的办案宗旨相悖。

 

第三,允许采用非规范化形式办案。人民法庭本身就是针对不具备实行正规化、规范化审判条件的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而设,是人民法院面向农村、面向农民而在审判工作领域所采取的一项变通措施。当在农村和农民中实行正规化、规范化审判的条件成就之日,便是人民法庭退出历史舞台之时。因此,在形式上过分强调人民法庭办案的规范化,是不懂农村、不懂农民的表现。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脱节,人民法庭建设就抓不到点子上。因此,对于农村中一些轻微、简易纠纷案件采取入乡随俗、乡下鼓乡下敲的办法予以处理,既贴近实际,效果也会更好。

 

第四,注重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党所创建的群众工作方法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尽管今天我们所说的调解已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规定在法律里,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但是,其源头却是一种做群众工作的方法。由工作方法逐渐演化成司法制度,表明新中国立法对在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纠纷的首肯。必须指出:在人民法庭建设方面,我们对调解的强调,实际上是对人民法庭必须继承和发扬的人民司法光荣传统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基本工作方针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办案必须追求最佳社会效果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在调处矛盾、化解纷争、消除治安隐患、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所应具有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干警对待人民群众必须要有真情实感的强调。认识不到法院调解这一概念的丰富底蕴,我们就进入不了调解的最高境界,就很可能只有形式上的“调”,而无实质上的“解”,就实现不了我们强调调解的初衷。

 

第五,恢复巡回法庭,裁减固定法庭的设置。人民法庭的最早形式是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在巡回办案中,因边远乡村交通落后,干警往返不便,工作、生活存在诸多困难。同时,因为巡回法庭具有流动性,边远乡村的人民群众遇有矛盾纠纷找法庭干警比较困难。为解决巡回法庭干警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和人民群众找干警的困难,于是,在边远乡村开始有了固定人民法庭的设置。固定人民法庭实际上是巡回法庭干警的落脚点,就其工作的方式而言,仍是巡回办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人民法庭的建设则进入了一个“灰色发展期”,基于铺摊子、占地盘、安排干部、显示政绩等不纯正的动机,设置了一大批原本没有必要设置的人民法庭,造成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因此,为法院的全局工作计,为法院的长远发展计,在人民法庭建设方面,我们必须果断地作出决策,对现有的人民法庭进行全面的调整撤并:确有必要设置的边远乡镇的人民法庭予以保留;城区法庭及分布在城区周边的法庭可考虑撤销;在基层法院设置一个巡回法庭,办理被撤销法庭所辖区域内的轻微、简易纠纷案件。

 

 

第六,效法110,开通轻微、简易纠纷案件起诉电话,统一收案,分片出审。巡回法庭设立后,分成几个组,划出几个片,当事人拨通起诉电话后,属于哪一片区的案件,就分给负责办理该片区案件的巡回办案组去办理。

 

第七,改善交通、通讯设施,建立一支反应快捷的人民法庭队伍。人民法庭巡回就地审理轻微、简易纠纷案件,基本要求就是行动快、处理快。这既是对人民法庭干警素质的要求,也是对人民法庭交通、通讯工具等物质设施必须适应人民法庭办案需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