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分析基层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误区产生原因及解决
作者:王丽 发布时间:2010-04-20 浏览次数:867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举证仍然存在一些误区,诸如提供证据意识不强,法庭举证多靠当事人陈述;自我举证意识不强,过多依赖法院调查取证;举证期限意识不强,举证不及时。以上现象不仅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也容易造成当事人和法院关系的紧张,在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这一问题有必要加以重视,寻求解决之道。
分析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三点:
1、法律普及的范围与程度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不符合,现阶段民众对于权益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却对如何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去保护自身权益的知识知之甚少,加之我国基层组织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与民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有很大差距。
2、“法官包揽诉讼”思想仍然存在,“重陈述、轻证据”的行为反映民众仍然习惯“法院包办”,将自身的诉讼权利错误的归为法院的职权义务。
3、民众取证现实中存在一定困难,实践中会有当事人反映去了相关部门、组织调取证据却遭遇“闭门羹”,从而无奈申请法院调查,另外一些部门公众信息查询费用较高,动辄上百的查询费用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打击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积极性。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当事人举证存在的众多误区现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完善立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对民事举证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是目前民事举证的指导规定,但理论上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国家立法,其普及程度必然受到影响,所以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对民事举证制度进行修改与补充,以解决《证据规定》与民诉法的协调与效力问题。
2、法院同时加强立案阶段与审理阶段的诉讼指导,立案阶段,进一步完善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应诉材料,增设举证制度方面的基本内容以符合现实的需要,加强其实用性与指导性;审理阶段,加强对举证能力较弱的群众予以举证上的指导,对于当事人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依然需要法院亲自去调查取证。
3、行政机关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对公务人员更应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转变官本位的传统观念,进一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降低或规范收费标准,将配合司法机关、公民调查取证纳入各级机关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这对于维护法律的客观公正和正确实施亦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