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给装修公司 邻居不堪干扰诉至法院
作者:姚秋娟 发布时间:2010-04-20 浏览次数:53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业主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得以明确。日前,滨湖法院受理并审结了该院首起依据上述法律而提起诉讼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吴某(化名)系滨湖区某安置小区上下楼邻居。朱某未经该小区内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即将自己房屋出租给被告汪某(化名)作装修公司办公用房。由于汪某在经营期间不断制造嗓音,张某多次向物业及公安部门反应,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因不堪忍受干扰,张某于2010年4月向滨湖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吴某接到材料后主动与原告协商,向原告支付了诉讼费用及各项损失费共计1000元,汪某的装修公司亦于几天内搬离租赁房屋。原告遂向法院撤回起诉。
《物权法》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法律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前,各居民小区均存在着业主改变住宅性质为经营用房的情况,其他业主受其干扰却无法找到法律救济途径,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业主的权利义务日益得以明确,该类纠纷做到了“有法可依”,业主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