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由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由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判决被告新建公司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

 

原告李某、滕某、陈某为被告新健公司股东。因对公司连年亏损,无法解开原因,于200910月初书面要求查阅公司相关帐薄,被告新健公司书面答复三原告,认为三原告没有说明查阅目的,查阅有损公司合法利益,故拒绝提供查询。 200912月底,三原告诉至大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供查阅。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案中,被告对三原告的股东身份确认无疑,对股东享有上述权利也不持异议。三原告对公司连续亏损,其对公司财务报告虚实、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确有合理怀疑,可认为查阅目的正当。至于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大丰法院认为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原始的会计凭证,只有股东对公司情况充分了解,才能消除对公司财务报告中有关数据的怀疑,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受公司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暗箱操作。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否则股东的查账权将缺乏实质意义。对于被告辩解认为,三原告查阅目的不正当,有损公司利益,且暂不便提供查询。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三原告存在查阅的恶意,因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综上,大丰法院判决支持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