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虽然已经解除,但是结婚期间所欠债务仍需一起偿还。415,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已经离婚的被告张某和被告王某连带偿还原告朱某4万元。

 

2008119,被告张某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某信用社借款4万元,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同时约定2009510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告朱某作为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某信用社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后,要求朱某承担保证责任。20091122,原告朱某代为归还了某信用社借款本金4万元。朱某代为偿还后,多次向张某追偿未果,遂于2010326将张某及其前妻王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前夫张某所借款项未与她商量,也未用于生活开支,并且两人在20101月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所以她不应该承担这项债务的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某信用社之间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朱某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王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项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原告朱某知道被告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此笔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各自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该笔债务仍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故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杜某本金4万元。

 

法官点评: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被告王某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来反映该债务系被告张某与原告朱某双方明确约定系张某个人的债务,故被告王某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