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虽然存在 数额无法确定仍难获支持
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4-20 浏览次数:491
日前,丹阳法院判决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原告某油厂虽然存在损失,但由于无证据证明损失具体数额,仍然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诉讼中,油厂主张漏油近40吨,机械厂否认,油厂提供2008年3-5月的入库调拨凭证,机械厂对调拨凭证的形成时间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字迹的形成时间。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入库的调拨凭证实际形成时间应在2008年12月前后1个月的范围内。而这个时间,已在机械厂到场之后了。机械厂因此认为此调拨凭证系油厂事后所补。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油厂与机械厂签订的定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有效的。机械厂在制造加工的切割过程中的缺陷造成油罐漏油,应当赔偿油厂的漏油损失。但由于油厂对其主张的损失依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