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非法吸收存款400万元予以追缴。

 

20081月边某偶然结识梁某(另案处理)并与其交往。20082月初,边某发现梁某有放短期高利贷的门路且能够获得高额利息回报,遂自己开始试着在梁某处放款。后因梁某多次均能按期还本付息,边某遂于200810月开始,除了自己在梁某处放款外,还借助梁某可以放短期高利贷的门路,逐渐让一些自己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所认识的人先把钱放给自己,而后自己再把钱交给梁某来放高利贷,并根据不同的放款时间及自己与放款人交往关系的远近,与放款人约定每10000元存款500元到800元不等的利息。200810月至200911月间,被告人边某累计从胡某等人之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至20091110,被告人边某发现其放在梁某之处的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及利息均被骗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时尚有被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400余万元未能返还放款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以从事委托投资业务的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边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