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八百余万元
作者:胡根平 发布时间:2010-04-19 浏览次数:466
昨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非法吸收存款400万元予以追缴。
2008年1月边某偶然结识梁某(另案处理)并与其交往。2008年2月初,边某发现梁某有放短期高利贷的门路且能够获得高额利息回报,遂自己开始试着在梁某处放款。后因梁某多次均能按期还本付息,边某遂于2008年10月开始,除了自己在梁某处放款外,还借助梁某可以放短期高利贷的门路,逐渐让一些自己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所认识的人先把钱放给自己,而后自己再把钱交给梁某来放高利贷,并根据不同的放款时间及自己与放款人交往关系的远近,与放款人约定每10000元存款500元到800元不等的利息。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边某累计从胡某等人之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至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以从事委托投资业务的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边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