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3丹阳市吕城镇虎墅村姚家村民小组召集本村村民参加调整渔塘承包的抽签仪式,原告赵海华抽到原先由第三人姚正和承包的鱼塘(位于丹阳市吕城镇虎墅姚家村民小组的豆塘,约8),当日原告即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渔塘承包协议,并对上交的承包费用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因第三人与村民小组之间原先有矛盾,进而导致第三人至今未退还渔塘,在村委会及镇政府的多次组织协调下,此矛盾仍未能得到解决,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此案本院于2010318日立案受理,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后,承办人主动与该村支书许林宝书记取得联系,了解本案矛盾产生的根源,并通知第三人姚正和到庭,与其进行了交流,交流后得知姚正和之所以不愿意退出渔塘,还涉及到其子姚佳芳的土地分配问题,他也多次上访 要求解决,但都未能妥善处理,希望我们能够将土地分配的问题一并处理。经了解姚佳芳学校毕业后现已在金坛市镇政府机关工作,其户口也已迁至金坛市指前镇,村民小组在此情况下未分配土地给姚佳芳。承办人向第三人阐明了我国的土地政策,并着重就渔塘承包问题与其交流,让其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当性,最终第三人纠正了他的错误观点,表示愿意退还出渔塘,但称不愿意承担原告的任何损失。庭审当日,原告方提出因为时间的担搁,导致现在鱼苗的成本上升,并且投放鱼苗后存活率也会降低等因素坚持要求补偿其损失,因此承办人就迟延交付渔塘所产生的损失多少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让双方进行磋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

 

此案的协调处理,钝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了一起上访事件,取得了当地群众及政府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