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子女都有份 下落不明由孙辈代管
作者:润萱 发布时间:2010-04-19 浏览次数:540
父亲留下的房产拆迁,两个儿子下落不明,另一个儿子去世,孙子早亡,安置房现在两个曾孙手中,这样的房子应该归谁,昨日镇江润州法院判决了一个这样的案子,告诉你这样挠头问题的答案。最后房子的分法让人大跌眼镜,但又合情合理,于法有据。
王某共有三个儿子王甲、王已、王丙,王某于1974年去世。王某在解放初期被判刑三年,其妻带领王甲、王丙离开镇江,现在下落不明。王已有四个子女,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四有两个子女王A、王B。
王某在镇江市中心有一处70平方的房子,王某去世后便由王已一家居住。王一、王二青年时远赴在青岛和新疆工作,离开老家,80年代,王三从房子中搬走,只留下王四和其妻子、子女居住,王四于1996年去世,王已于2005年去世,其妻于1996年去世。2009年城市拆迁,该房子由王A、王B和拆迁部门签订协议,领取了两套65平方的安置房,价值46万元,另外还有10万元的补偿款。后来王一、王二、王三得知消息,便将王A、王B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安置房和补偿款,王四之妻(王A、王B的母亲)也参加诉讼要求分割。
镇江润州法院主审法官认为,王某去世后,其房产应当由三个儿子继承,虽然王甲、王丙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但是其应得的份额应当予以保留。两套安置房估价46万元,但其中包含拆迁中的其他补助项目,还包括市场价增值的部分,作为遗产的被拆迁房仅仅为安置房价值的91.32%,所以王甲、王已、王丙分别继承30.44%份额。现在原被告只是王已的后代,诉争的只能是王已得份额。由于王四去世后,王四之妻对王已尽了赡养义务,也可以作为王已得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可以分得2.44%,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则平分王四的剩余份额,各得7%。由于王四先于王已去世,王四的份额由王A、王B代位继承,各得3.5%。安置房中8.68%的份额和其他补助款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但王甲、王丙生死未卜,他们的份额如何处理呢?主审法官也有独到的办法,王甲的份额由王一、王二、王三共同代管,王丙的份额由王A、王B共同代管,虽然他们可以使用这些份额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永远不属于他们,如果王甲、王丙或者他们的子女出现,这些份额还有毫无保留地交还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