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怀疑送货员损坏墙砖将送货员打伤,然后离开物业公司辞职返乡,送货员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送货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13000余元。

 

201157日,送货员小赵和几名同事到某小区为顾客送家具。由于货物体积大,在从电梯将家具搬出来时费了一番周折。小区保安刘某从监控中看到这一情形前来查看,正好看到有电梯口有一块墙砖损坏,怀疑是搬运家具时磕碰导致的,与小赵等人发生争执。见小赵矢口否认,刘某又叫来几名保安,双方争执得愈发激烈,怒气也越来越大,最后几名保安一哄而上动手殴打起小赵。小赵的同事见事态扩大急忙报警,并将小赵送往医院,经诊断小赵为颅脑损伤、胸外伤、肋骨骨折,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5786.3元。出院时,医院通知小赵进行复查,并出具检查证明建议出院后休息四周,小赵又支付了1258元检查费。620日,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四名保安打伤了小赵,对四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民事争议部分由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小赵伤好后到该小区找几位保安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告知小赵,这四人行政拘留期满后就已经辞职返乡,无法联系上他们。小赵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泉山法院,认为保安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将自己打伤,物业公司应该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小赵在该小区与保安发生冲突属实,但其所受伤害是由保安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而该违法行为是保安的个人行为,并非履行职务所为,应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在发生冲突后,小赵也未冷静处理,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小赵的受伤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发生争执的原因是被告认为原告损坏小区的瓷砖而引起,保安的行为当然属于代表单位履行物业管理的行为。而在责任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未能冷静处理,反而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原告并致原告受伤。四保安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其对原告的伤害,理应由其所属单位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相关规定另行与行为人之间解决。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赵医疗费7044.3元、误工费5413元、护理费60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