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不愿住家中 继子仍需要赡养
作者:薛专 发布时间:2010-04-19 浏览次数:444
黄某是徐老太的丈夫与前妻所生,52年前,徐老太与黄老爹结合时,黄某才三个多月。徐老太夫妇含辛茹苦把黄某和两个姐姐抚养成人并娶亲完配。黄某结婚后,小夫妻俩与徐老太夫妇发生矛盾,老两口一气之下结伴到江南打工,发誓再也不回来。10年前,年老体衰的徐老太夫妇回到如皋,但是并未回家,而是在亲戚朋友家中借住,与黄某夫妇之间的关系并无实质性的改善。去年黄老爹去世,黄某与徐老太之间又为医疗费承担及骨灰安葬事宜发生矛盾。今年1月,徐老太一纸诉状将黄某告到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等同于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徐老太将黄某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黄某对徐老太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孝顺父母、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父母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为前提条件,被告黄某所辩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