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未过户 夫亡妻履行
作者: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0-04-19 浏览次数:407
房产出售以后,卖房人尚未将房产过户就亡故,买房人要求卖房人妻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绝,不得已起诉至法院。
2008年10月,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的丈夫魏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由魏某将其所有的住房一套出售给范某,并约定了付款、过户等条款。协议签订后,范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魏某将房产权证、土地证交给范某保管。之后,范某要求魏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魏某一直未予协助。2009年9月,魏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房产由其妻子刘某实际占有和使用,范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房价上涨原因,刘某要求范某再向其支付3万元,范某不同意,双方遂产生纠纷。范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由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 范某与魏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范某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魏某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系未尽其应尽义务,今魏某亡故,其配偶刘某(房屋实际占有者)应予以协助。故对范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