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骑摩托车回家,因撞到路边堆放的石块而受伤,是原告违规驾车自行承担责任还是村委会违规堆放石块承担责任呢?日前,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在宜兴法院官林法庭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20091029晚,原告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路行驶时,突然撞到宜兴新建某村委会修路时堆放的石块,人车摔倒,造成周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事后,周某找到该村委会,认为村委会擅自在路边堆放石块且占道,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自己受伤,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周某遂将村委会诉诸法庭。

 

官林法庭受理此案后,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法官明确告之本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时疏于注意路面情况,应负次要责任;被告村委会对使用道路的行人负有保证其行驶通畅安全的义务,但村委会却在路边堆放石块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对行人的交通造成了安全隐患,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法官的一番法律解释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村委会赔偿周某损失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