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男子修车后打白条说日后付钱,可时隔一年后仍拒付修车款,413,南通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这名“赖皮”给付修车款。

 

2009120,家住如东县新店镇的顾某来到陆某经营的南通市新开镇车乐福汽车美容养护中心维修汽车,由于当时店里较忙,便将汽车放在店里修理。当月23日,顾某到维修中心提车时,因忘记带维修费用,便当即出具写有“今欠车乐福陆某汽车修理费3300元”欠条一张,约定于20093月底前还清。谁知,经陆某多次催要,顾某一再食言,迟迟不予归还。无奈,陆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顾某给付修车款。法院受理后,被告顾某经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

 

南通开发区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被告所写的欠条已明确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所欠的修理费3300元于法有据,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