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擅自变更法院冻结账户 一教师被处罚
作者:朱来宽 马志敏 发布时间:2012-06-05 浏览次数:266
自作聪明擅自变更已被法院冻结的工资账户,其行为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依法对教师杨某处以一万元罚款决定。
2004年12月,张某与杨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杨某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350元,并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多次要求杨某履行双方离婚协议,但杨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2010年7月,张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给付2004年12月13日至2009年12月13日的生活费共计21000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杨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1年3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经多次通知杨某到庭履行义务,杨某拒不到庭履行义务,考虑到杨某是一名中学教师,如采取强制传唤将影响学生学习,而且社会效果也不好,执行干警在保留杨某生活费的前提下冻结了其工资账户。一个月后,执行法官到银行查看冻结账户时,发现杨某的工资并没有变化,感觉到杨某可能为躲避执行而更换了工资账户。为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经向院领导汇报后,立即将杨某传唤到法院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杨某承认其在他人的指点下以原来工资卡丢失为由另办一张工资卡,在执行干警释明法律后,杨某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后主动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
鉴于杨某能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并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