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出台规定完善廉政登记制度
作者:蒋永连 陈伟 发布时间:2010-04-19 浏览次数:276
近日,洪泽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廉政登记的规定》,细化并完善了廉政登记制度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了廉政登记的对象范围。除正式干警外,包括聘用人员在内,全院在职100多名干警全部纳入登记范围。
二是规定了廉政登记的适用范围。除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回避以外,特别强调了以下三类情形:一是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收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以各种名义馈赠或委托他人转送的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暂时无法推辞的;二是本人在负责承办院内物品购置、修理等公务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回扣、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三是本人在参加会议、外出考察等公务活动中无法拒收的赠款、赠物、有价证券。
三是规范了廉政登记的操作程序。各庭室建立廉政登记台账,有前述事项干警,当日向庭室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无法报告的,在上班当日报告,庭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由各庭室进行登记;庭室负责人发生上述事项的,向分管领导汇报,数额较大的向院长汇报。庭室在登记后连同相关款物、有价证券等移送院监察室进行登记。监察室每季度向分管领导汇报廉政登记情况,对上缴的款物、有价证券等经党组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规定明确要求,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不如实登记的,在责令登记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