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分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陈卫平 发布时间:2010-04-16 浏览次数:868
随机分案方式实行以来,太仓法院迅速贯彻,扎实推进,各部门相互配合,得到了全院法官的认同,随机分案制度运行良好,在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廉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太仓法院认真分析随机分案机制运行四个月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对策。
一、随即分案中存在的问题
1、少数审判人员存在消极办案现象。目前对承办人手里的案件数量是以存案数进行控制,比较并判断是否继续分案,“结多少、分多少”,这种模式比较简单但对于数量控制并不十分容易,结案多的法官相应新收的案件多,结案少的法官新收案件少,法官之间会存在忙闲不均的情况,难免出现少数审判人员为减少新收案件数量,而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的现象。如1-3月该院某庭新收案件最多的法官达到70件,而最少的才38件,相差80%,结案最多的51件,最少的27件,相差88%。
2、对特定人员的分案处理较为困难。庭长的主要工作不仅仅是办案,其主要工作重心在庭务管理上,但是新的分案软件没有突出其特别的身份,在对其办案数量设置上也比较麻烦,现只能以手工方式进行设置,也违背了随机分案的初衷。对一些身体不佳,或者怀孕的,一段时间不上班的人员,不能简单地以“承办人”的一般身份进行处理。
3、批量、系列案件的分案中,存在浪费审判资源的现象。系列批量案件中,逐步受理,会导致系列案件或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的系列执行案件分散到不同的承办人处,不利于业务庭(局)的办案管理,浪费审判资源,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统一,影响了司法权威。
4、“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等调解形式兼容的问题。在推行“附设人民调解”、“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等多种“诉调对接”过程中,其操作流程是先调解,然后根据调解情况予以立案,由调解人作为案件承办人出具法律文书。而随机分案的分案软件是根据案件的积存数予以分案的规则,没有考虑到案件承办人要与实际调解人相一致的惯常做法,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效果与审判效率。
二、分析原因
以上问题的产生,制约了审判流程管理的科学、合理运行,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1、分案强调“随机”, 在强调随机的同时,重视一般性,忽视了法官的特殊身份和“特定时期”。
2、以“案件积存数”为基数比较容易识别,但是,在当前法院内部考核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易产生不良的导向。落实“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指导思想有些难度。
3、由于随机分案尚在初始阶段,相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未能及时跟上,与提高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上存在一些差距。
三、对策与建议
在推行随机分案的过程中,应以有利于推进当前工作为考虑,尽量减少其负面影响,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
1、随机分案应以“结案数”为基准。在受理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把结案数作为对法官的考量标准,在设定未结案件的上限(如100件)后,结案少的法官应先分到案件。把“结多少、分多少”转变为“结得少、分得多”。
2、分案中考虑到案件和人员的特殊性。对系列批量、房地产、道路交通赔偿等特殊案件和庭长、院长等特殊法官,软件应单独为其设置相应的条件,受理特殊案件后,庭长可依其权限进行调节,在强调一般性的同时,不应忽视其特殊性。
3、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在分案、审判、执行、报结审理流程中应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应重申并明确把办案实绩与法官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结合起来。
4、植入“诉调对接”应灵活。可在法院单独设一个庭或放在立案庭内,将调解法官单列出来,专门受理诉前调解、附设调解成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