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协议过于简化应引起重视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10-04-16 浏览次数:984
笔者在案件定期评查及参与其他法院案件互查中发现,当前民事案件调解协议书过于简化,已影响到民事案件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权威性,需引起重视。
民事案件调解协议书过于简化的表现:
一是调解协议书缺失。个别法院存在不单独制作调解协议书的现象。审判人员、书记员为方便省事,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填写在调解笔录中,而不单独制作调解协议书。有的案件调解笔录中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较完整,要素较齐全,有的案件调解笔录中仅反映调解协议的条款。在案件评查时,卷宗中没有完整的、独立的调解协议书。
二是调解协议书要素缺失。个别案件调解协议书不写明案件事实,又不注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不表述案件事实。
三是调解协议书条款叙述过于简单。个别调解协议书条款内容简单,执行中易产生歧义。如一商事案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未履行的全部款项执行,被告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被告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标准是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还是按民诉法规定的双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此在执行中将无法确定。
调解协议书过于简化,一方面是因为审判员、书记员工作任务较重,为提高工作效率而简化调解协议书。另一方面在于审判员、书记员对调解协议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笔者建议:
一要重视调解协议书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调解协议具有即时生效的性质,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规定同时明确,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根据此条规定,民事调解书只能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且不能突破调解协议的内容。因此,调解协议在民事调解中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调解中不能因工作任务重而简化调解协议书。
二是重视调解协议书的质量。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民事协议书的制作应当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调解协议的条款,在表述上应当准确、具体,不出现歧义,具有可执行性。
三是重视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规范。针对当前调解协议过于简化的现象,以及调解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附条件调解、案外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可以制定《民事调解协议书制作规则》,统一制作规范,统一表述方式,避免协议条款表述不清,以提高调解协议书制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