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小心翼翼的询问执行法官会将他拘留多少天,法官说:“假如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可以将你司法拘留15日。”该被执行人听后长出了一口气,说“只有15天啊,我还以为能把我关一年半载的,我没钱还”,由此可见,司法拘留时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的态度,司法拘留时间过短,就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笔者调查发现:司法拘留措施是人民法院目前执行工作中采用最多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在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很多被执行人已提前将财产转移,造成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又拒不按照法院规定申报财产,在此情况下,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就成为了执行法官的重要手段。但该措施采用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在执行案件中,因被司法拘留而履行义务的并不多,这不能不令人感到困惑,为什么这么多人宁愿被拘留也不履行义务呢?(本文主要讨论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笔者进行分析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司法拘留期限太短,最长仅15日,根本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就会有违法成本,被执行人也会衡量违法成本。被执行人之所以宁愿选择被司法拘留15日,而不履行债务,原因在于大多数被执行人认为被司法拘留15日的损害小于履行债务的损害,违法成本低。现实也大多数情况是这样:被司法拘留15日后,法院就很难奈何赖债者,法院不会连续拘留被执行人,违法的成本在被执行人看来只是15天的自由。

 

刑法规定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设立这一罪名,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执行难问题的化解,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较难把握,致使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在实践中因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非常罕见。据统计,2009年全年江苏省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只有不到二十件,在这样的司法现实下,“老赖”们宁愿被拘留也不履行义务。难怪“老赖”们常常抱着“十五天后又是一条好汉”的心态迈进拘留所的大门。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下,最长15天的司法拘留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之间缺少过渡衔接,缺少一个缓冲地带。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的转换难以把握:前者太过软弱,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后者在实践中又难以操作。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属于法院的内部事务,往往对此类案件兴趣不大,导致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不够畅通。几经周折,执行人员功夫没少下,但结果却是执行不能。

 

笔者认为,延长司法拘留期限可以有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立法上,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应履行义务大小、履行态度、是否有转移财产行为、拖欠期限等因素,梯次规定被执行人的拘留期限,时限可以延长至一个月。当然,被执行人究竟是不能履行义务还是不愿履行义务,必须加以查清,并在拘留期限上加以区别。要想使被执行人宁愿选择履行债务,而不选择被司法拘留,立法者必须修改法律,延长司法拘留期限,并将司法拘留时间延长到能与承担刑事责任强度相衔接的程度,使之达到:被执行人一旦选择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其所受到的损害将远远大于履行债务的损害。只有这样,采用司法拘留措施的效果才能提升,才能切实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