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开发商延迟交房屡次拒绝接房 起诉索高额赔偿金败诉
作者:姚鑫 发布时间:2010-04-16 浏览次数:520
锡城市民
08年初,某知名开发商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广告,推销所开发的商铺。赵先生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房屋交付日期为
09年5月,开发商通知赵先生接房。赵先生前去接房时发现开发商提出合同之外的三项不合理收费,拒绝接房。经过交涉,开发商同意取消三项不合理收费。不满的赵先生还是拒绝接房,这一拖又是几个月。这几个月中,开发商分别通过发函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告知业主前办理交房手续,但赵先生未及时与某开发商办理接房手续。
开发商称09年5月
法院案件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赵某所购商铺因开发商延期交付商铺造成的损失,可参照其他业主签订的商铺招租委托书中约定的年租金计算,确定的实际损失为6797.84元,赵某应得的违约金为8837.19元(6797.84元乘以130%)。开发商、阳光公司已向胡末初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数额已远远超过了赵某应得的违约金数额。对于开发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视为其自愿支付,不再返还,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