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近二年 索要新生儿抚养费被驳回
作者:刘光亮 王振岭 发布时间:2012-06-05 浏览次数:282
发生交通事故两年后儿子出生,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0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害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句容市区某十字路口时,与横向行驶的被告人李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发生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1年2月,经句容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有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11月,江苏省某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果,王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十、十级伤残。2012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2月,儿子出生后,王某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李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对于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李某赔偿70%的损失,而王某的儿子出生时间在事故发生后1年以上,对于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于是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依法享有要求肇事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王某的儿子出生在离事故发生时间1年以上,其怀孕时间亦在事故发生之后,故王某的儿子不享有支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