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击溃“零口供” 窃贼打错如意算盘
作者:丁薇 发布时间:2010-04-16 浏览次数:403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面对确凿证据,嫌疑人拒绝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为自己“金口”不开,司法机关便定不了罪。但是“雁过留痕”,虽然“零口供”对办案带来了难度,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证据确凿翔实,同样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王某,男,河南省开封县人,小学文化,今年38岁,无正当职业的他可谓劣迹斑斑: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1996年又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再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7年10月份和12月份,王某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我区金沙镇景怡花苑、金鑫公寓等小区,入户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及笔记本电脑、黄金首饰等物,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诉讼,因王某为主犯、屡犯,公诉机关提请法院依据刑法相关条款从重从严判处。
也许通过这次犯案,王某会明白一个道理:用客观事实来作为定案的根据,是法律在适用过程当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