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南通中院对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犯罪所得人民币428.102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现年51岁的张永斌,大专文化,曾先后担任海门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海门市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据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永斌自2003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担任海门市建设局局长、海门市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当地部分市政建设及房产建筑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 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向他人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410万元、美元1.3万元(折合人民币10.1209万元)、欧元8000元(折合人民币7.9816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428.1025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永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钱物,价值人民币4281025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永斌在收受陆某所送贿赂的犯罪中系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案发前,被告人张永斌因害怕被查处,主动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