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祭祖遇车祸 法院调解获赔偿
作者:梅小薪 发布时间:2010-04-15 浏览次数:378
清明祭祖理所当然,而由于祭祖引发交通事故的也不少见。近日,东台法院就对一起因祭祖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2009年清明前夕,家住上海的张丽女士驾驶小轿车特地赶回东台老家,与其哥哥张明一同去亲人坟前祭祖,途中与韩某驾驶的某水泥厂的拦板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家兄妹俩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轿车的驾驶员与货车的驾驶员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张家兄妹均住院治疗,经诊断:哥哥张明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妹妹张丽头皮损伤、软组织伤。张丽的别克轿车损坏后经鉴定损失8万余元。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未果。今年3月,张家兄妹一纸诉状将肇事大货车的驾驶员、车主及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身体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韩某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原告的损失应由其单位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某水泥厂则辩称,大货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不计赔偿险,原告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全额买单。而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进行调解,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由事故双方按责任分担,对于某水泥厂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根据双方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依法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同时,双方就原告主张的关节功能训练费、辅助治疗仪等18000多元是否属于合理赔偿费用发生分歧意见。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悉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两原告的损失54000元;某水泥厂赔偿两原告的各项损失48000元;驾驶员韩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