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7,通州法院立案庭、张芝山法庭与先锋镇镇、村领导联手调处了一起征地纠纷,长达三年之久的涉诉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张某某芳、葛某某和秦某某系先锋镇秦家埭村村民,2007年因对土地征用的补偿事宜不满而拒绝受领青苗费等相关土地补偿费用,并不服通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124颁发给案外人的通州国用(2007)第3364号土地使用证,向通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通州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再审,均裁定驳回起诉。后张某某、葛某某和秦某某就土地补偿问题向通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州法院接到诉状后,考虑到当事人与村委会的矛盾较激烈,未简单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裁定不予受理,而是启动诉前矛盾化解机制,开展诉前协调。201047日上午,通州法院孙金华副院长率立案庭、张芝山法庭庭长奔赴先锋镇政府,会同先锋镇镇领导、村干部,就三人的土地补偿问题开展诉前协调。经多方调解,张某某、葛某某和秦某某终于与村委会达成意向,并表示自行与村委会协商解决此事,不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