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阴法院全面推行案件评查机制,该项机制不仅拓宽了发现问题的渠道,有效地解决案件实体、程序、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也体现出司法监督与司法管理的理性化发展。该院在推进该项机制的时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树立正确的评查意识。案件评查是法院自身对审判权行使的自我批判,其目的不是否定,而是通过自我评判和反思,及时发现问题,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法院案件的整体质量状况,为院领导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要立足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待评查工作,使审执人员在评查中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法院和法官的双赢。

 

二是把握好评查的深度。评查的深度直接关系到评查工作的监督水平,也是衡量评查工作是否真正落实责任追究的标尺。要善于从评查中发现案件存在的本质问题,不能只将评查的重点放在程序公正上,将评查机制的运作局限于检查案卷的层面上,评查应当抓住公正的内核,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从审判质量到裁判文书,全方位、多角度地对立、审、执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

 

三是注重评查的效能。评查机制的功效主要是检验质量。案件评查工作中,应随时梳理案件评查的各个运作环节,努力解决制度规定上的相互抵触及责任不清、职权不明等问题,以标准衡量评查质量,以程序规范评查步骤,以考核评估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要通过评查落实责任追究。要通过评查,确认问题性质,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统一质量标准和办案尺度,促进审执人员增强自律意识、铁案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