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阴法院以加强执行公开为抓手,大力推行“阳光执行”体系建设,完善四项制度,全面增强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后的工作透明度,以使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感受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增强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是执行告知制度。执行前首先以法定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定期限。同时,鉴于在实践中很多执行法官忽略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导致上访事件增多的情况,该院规定执行法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一方面平抚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增加对案情及财产线索的了解。

 

二是措施公开制度。 对执行中依职权或依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财产调查的情况和对案件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均要在实施后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拟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告知双方当事人选定中介机构的程序等事项。评估结束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生效后双方不能协议以物抵债的应在5日内交立案庭委托拍卖,不宜拍卖的组织变卖。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裁定予以确认。

 

三是当事人参与制度。考虑到很多当事人不理解执行工作的困难,一味地埋怨执行法官不作为,该院实行执行工作当事人参与制度,邀请当事人共同参与强制执行过程,一方面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四是执行公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被执行人不到场的情况,聘请公证正部门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公证,以保全证据,增强对执行工作的外部监督。 同时,在执行“钉子案”、“骨头案”时,主动邀请代表们作为“人民陪执员”参与案件执行的全过程。

 

五是执行进度告知制度。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案件,定期向当事人发放执行进度告知表,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进度,避免当事人因案件长期毫无信息,对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猜疑。执行案款到位后,执行法官要规定期限内联系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同时定期排查案款账目,督促法官及时发放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