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一方未抚养子女 仍可要求赡养
作者: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6-05 浏览次数:294
日前,丹徒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辛丰镇的吴先生起诉自己的两个儿子要求其对自己尽赡养义务。
吴先生称,自己31年前和前妻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1993年吴先生和王某到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分别才8岁和1岁的两个儿子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家庭债务由吴先生负担,王某不要求吴先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后王某改嫁,将两个儿子也一起带到新家庭共同生活。多年来自己同两个儿子都不怎么来往,但现在他年老多病,希望两个儿子能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法官向吴先生的两个儿子了解情况时,两个儿子都表示,自己很小父母就离婚了,母亲改嫁后他们一直随继父生活,既然亲生父亲吴先生没有对自己尽过抚养的责任,自己也不没必要赡养他。
法官介绍,在农村社会,很多人认为父母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则不能享有子女的赡养权利,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最终,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丹徒法院近期作出判决:吴先生的两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吴先生赡养费220元,并分担吴先生的医疗费用和以后的殡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