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庞玉石 谢龙 发布时间:2010-04-14 浏览次数:984
财产保全既能为裁判的顺利执行提供保证,也能为法官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有利于“案结事了”。财产保全方式有多种,其中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全最为常见,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根据实践,笔者认为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财产保全前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慎重采取依职权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启动包括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形式。由于民事诉讼遵循自愿原则,且财产保全措施具有强制性,所以人民法院应尽可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慎重依照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样既能保障法院的中立裁判地位,也能避免因保全错误而发生国家赔偿。
2、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了防止申请人败诉后无力赔偿对方的损失,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笔者已数次遇到当事人提供虚假担保的案例。如有的当事人提供其本人的财产权属证书作为担保的财产,而实际上这些财产已转让或已抵押,有的当事人冒用第三人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等等。如果不对财产担保严格审查,就会为案件的后续审理埋下隐患。
3、熟练掌握诉讼保全相关法律文件。
首先,保全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熟练掌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文件。只有熟练掌握上述规定才能正确、充分行使权力,在与一些金融机构的无理要求进行交涉时,才能有理有据。如有的金融机构以内部管理制度为由,要求法院执行人员找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对于类似的违规要求,执行人员完全可以依有关规定予以拒绝。
其次,要事先确定将冻结款项的性质,对一些特殊款项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当然,如有关企业利用上述账户用以规避债务的除外。
4、要掌握一定的会计知识。保全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掌握一定的会计常识,以便在金融机构查阅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时,看得懂,有能力鉴别金融机构是否如实、全面提供资料,以便针对性抄录、复制。
5、充分挖掘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线索。为了能取得理想的保全效果,法院可要求申请人尽可能的提供被申请人的帐户信息,在申请人无法提供或提供较少时,法官可依职权到人民银行查询(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地方被申请人的全部银行账户均在人民银行备案,有的地方只对基本存款帐户备案,有的地方均无备案)。还可以到工商部门寻找线索,在验资登记及年检报告当中一般会有账户信息,还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年检时的提交的申请报告。因为企业在年检前应请审计部门对其包括流动资金在内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而流动资金数额是依据是开户账户的交易对帐单做出的,找到银行对帐单便可得知企业的账户信息。
二、财产保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债权人都是探听到债务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时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故在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及时裁定、及时执行。在实践中,曾出现申请人对人民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而提出国家赔偿的情况。
2、仅向直接经办人员提供保全手续。执行人员在保全时,应先向柜台询问具体负责的人员是否在岗,在确认经办人后,再提供有关保全手续,防止中间经手人员向被申请人通风报信,影响保全效果。
3、切实提高保全的效率。如被申请人在多家银行开户,要根据情况仔细分析其在哪个金融机构存款的可能性较大。一般为基本存款帐户或被申请人最近仍使用的帐户,但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查询时间的安排上,最好能在短时间内将被申请人在多个有开户的银行查询完毕,以免部分金融机构通知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将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转移。
4、密切关注经办人的举动。对于经办人拿到协助通知后,中途不明原因出去时,要当即向其释明不准通知被执行人,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经办人查询时,法院执行人员应察其言、观其色,时刻关注其举动,防止经办人作弊或者通风报信。执行人员若只是在一旁坐等金融机构提供结果,会造成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容作弊。
5、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实践中,金融机构在向被申请人通风报信后,往往通过拖延的办法为被申请人转款提供方便。所以法院执行人员应不时督促,必要时在查询通知上注明提交查询通知的具体时间,不给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如果金融机构经办人一开始就很消极,查询时间较长,表情紧张,且查询结果是被执行人存款数额很少时,可以要求经办人提供被申请人当天往来帐目明细,如发现有大额款项异常转移(如在查询账户的同时),可以要求经办人提供有关转账凭证。如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6、执行人员间密切配合。首先,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应仔细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并交叉校对。因为如果金融机构消极配合时,执行人员注意力过度集中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涉过程中,填写协助冻结通知书容易出现差错,所以相关法律文书可由另一执行人员复查后再送达金融机构。其次,在分工上,建议一个执行人员观察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的查询工作,另一人观察其他工作人员的举动是否存在异常,对匆忙赶到金融机构办理银行票据业务的人员也应加以关注,以便随时采取措施。
三、财产保全后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被申请人对法院的保全措施存在抵触情绪,如未及时通知其保全情况,有的被申请人会借机申诉上访,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