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而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他们具有思想单纯、易冲动、对事物的接受能力强以及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健康成长。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我国政府一向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中国社会经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决定了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长期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而导致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

本文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视角,根据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并据此从各个方面提出具体的研究对策和建议,建立起维权和教育、保障和预防相结合的保护框架,进一步完善保护功能和保护手段,形成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框架,有效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和逐步完善。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涵与意义

 

(一)未成年人权益的内涵

 

1、未成年人的概念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我国人口框架中是一个数量众多、地位特殊、情况复杂的群体,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和社会要予以重点关注与保护的对象之一。“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广泛应用的概念,各国因其立法不同而赋予不同的表达方式。在我国的立法和法学术语中,不同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称谓在文字表达上存在差异。例如“儿童”、“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等。

 

2、未成年人权益的涵义

 

本文所称的权益即指权利和利益,既包括公民所受法律保护而应享受的权利,也包括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关于保护儿童权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儿童的权利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它将儿童的权益概括为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于19919月颁布,并于20061229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扩展开来,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人身权利、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和财产权利等。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法律等平台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未成年人是社会中一个敏感而特殊的群体,如何完善和健全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制度,日益成为当今世界众多国家重视的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国家发展与民族进步的长远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自身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国家大义,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提高未成年人道德建设实效性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然状态分析

 

(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都十分重视,综观其历史进程,根据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方式,可将其大致分为起步、发展、勃兴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20世纪50年代-20世纪80年代)

 

该阶段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只处于摸索和萌芽状态,保护方法比较单一,保护内容比较匾乏,社会各界缺乏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的概念,没有形成应有的社会氛围。

 

2、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期-21世纪初)

 

19908月我国政府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稳步发展。我国政府在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为主体,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以及有关的诉讼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颁布实施把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了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保护体系初步形成。

 

3、勃兴阶段(21世纪初-)

 

20061229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重新修订后,我国大大加快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在法制化轨道上逐步深入,标志着进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勃兴阶段,标志着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全面提高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在这一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社会、家庭、学校、行政及司法部门互相协调与合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 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有效保障。

 

(二)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有三分之一的人口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了有初步成效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标准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实现,进而引发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传统文化影响导致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不到位

 

在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中,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容忽视,一些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存在问题的不可忽略的原因。首先,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其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保护,但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过程中,未成年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很难有所体现。其次,普遍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直接等同于民事与刑事的保护,其他手段的保护仍然存在欠缺。再次,我国传统的宗法家庭本位化以及“君臣父子”、 “长者为尊”的礼法等级观念根深蒂固,使得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成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未成年人,忽视其本身的愿望和需求,对未成年人未表示出应有的尊重。长期以往,就普遍形成家长、学校以及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不到位,未能引起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2、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不够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案例表明,不论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是未成年人自身违法犯罪的案件,很多都源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保护意识的薄弱,致使守法的自觉性差,执法的主动性不强,保护权益的方法不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全社会形成一良好的氛围,而这种氛围的形成就必须依靠全面、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来促成。但是,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存在缺乏统一、完备的宣教计划;很多宣教仅限于抽象的口号宣传,没有涉及具体的方法和程序;宣教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宣教缺乏监督和经费保障等缺陷。

 

3、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观念有待更新,主要体现为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没有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其次,没有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刑事法方面,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的规定。而在民法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还有所欠缺,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之外,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其他一些大的部门法中,使用起来较为分散,且其中某些问题未能涉及,存在立法漏洞。再次,上述立法多属原则性立法,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现有的立法仍然不能穷尽解决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有效维护。

 

4、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存在诸多不良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资讯日渐发达,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日益多元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给未成年人营造了更为有利的成长环境,但也新添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离婚现象增多,家庭环境不和谐、家长教育方式欠妥、家庭条件不佳等均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均造成了不利影响。(2)学校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唯学业是图、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表现突出,进而形成学校重智育轻德育、法制和维权教育缺乏、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的局面。(3)不良商品、广告的充斥社会以及社会娱乐环境的扭曲,严重腐蚀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极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4)西方社会的文化垃圾、丑恶现象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5、关于未成年人的社会救济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所直接覆盖的未成年人,只有孤儿和弃婴,而且救助方式单一,通常交由儿童福利院代养。但是与需要救助的群体相比,目前我国的救助规模仅仅是杯水车薪。在未成年人的社会救济制度方面,我国还缺乏相应的立法和政策,社会救济机制尚不完善,在某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援助还存在真空地带。

 

6、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存在区域差异

 

伴随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我国开始出现了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城市与乡村之间、东部和西部之间、沿海和内地之间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目前我国对这些不同地区之间的、在校和校外闲散未成年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保护工作的力度不相平衡,从而导致社会上出现了部分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得不到保护,长此以往势必加大地区和群体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差距,进而影响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亟需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加强,最终实现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均衡、全面保护。

 

7、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未能全面落实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两种现象时有发生,虽然目前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必要性已形成基本共识,但存在操作实施力度薄弱问题,在保护和预防工作的具体落实上有待加强。一些部门对保护工作的贯彻实施不到位,呈现出“重打击,轻预防”、缺乏持久性的特点。从总体上看,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规划、协调和具体落实得还不够,各部门之间采取的措施未能很好地衔接,进而不能达成预期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对策研究

 

(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应然理念

英国当代著名的人权大师米尔恩在所著的《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认为:作为共同体生活的一项原则,关照儿童(原则)要求共同体成员的所有儿童都必须得到照顾直至其成年并能照顾自己,它还要求所有的组织采取不与该要求相违背的方式来从事活动。这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表征作了描述,并将之归结为人权的基础形态,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何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之中“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一直得到宣示,也可在此基础上把握我国建立的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干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之目的。

 

因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该明确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认识到未成年人权利有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该内容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实体性的权益保护,也包括程序性的权益保护;不仅包括权益受到侵害前的预防,也包括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与补偿;不仅包括社会、学校等外界的保护,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不仅包括一般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包括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二)加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

 

要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可忽视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理念、方法渗透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引导学校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使其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明确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构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信仰,努力营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可以端正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思想认识;可以加强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公众意识;可以扭转和改变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误区”。同时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不断掌握新的理念和方法,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维权意识,并有效防止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从而形成一种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2、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鉴于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今后的立法晚上中要切实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立法应坚持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以及家庭、国家和社会保护并重原则。其次,是要增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立法保护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即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框架,建议在未来出台的《民法典》中设立专门的亲属编,在亲属编中详细列入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生命健康权、亲权、探视权、监护权、收养权、抚养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内容并加以规范和完善。同时,加强行政立法,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规范政府部门职责。完善适合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再次,要增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立法保护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即立法如何与未成年人的需要真正契合在一起,结合社会现状,对立法中规定内容不够具体或不够全面的条款及时作出补充规定或进行司法解释,以减少立法断层给法律适用造成的混乱局面。最后,要增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立法保护的先进性与科学性,加强同国外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注重吸收国外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和方法。

 

3、完善司法程序,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应从过去相对单一注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向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转换。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探索更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实现通过审判活动全方位、多层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1)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

未成年人的民事审判具有特殊性,应该针对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树立正确的民事审判理念,即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和优先保护理念。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体力、心智等各方面均处于弱势,需要得到有别于成人的对待,需要得到国家、家庭、社会及相关机构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采取一些特别的措施使未成年人得到公正的待遇。此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审判领域有必要确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先保护的理念。

 

2)审理机构专门化

 

要给予未成年人诉讼方面的特殊保护,需要成立专门的审理机构,即少年法庭。但是我们必须进一步从少年法庭的设置、程序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统一执法尺度。同时,要重新认识少年法庭的工作,不仅仅将其当成法院的一个审判庭,而应将之视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宣传、教育机构,扩大涉少法官的职能。

 

3)诉讼程序予以优先

 

鉴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均未成熟,诉讼所造成的紧张情绪、心理压力对其身心伤害的印痕会加深,对其今后生活、学习的负面影响会增大。因此,为消除诉讼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避免出现未成年人因诉讼而产生人格扭曲,诉讼时间不宜过长。要做到少年审判诉讼程序的优先和便利,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诉讼程序流转简易流畅、审理简约高效、执行及时到位。

 

4)民事司法保护机制

 

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成长需求,强调司法的公正性、准确性,在实体上和诉讼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笔者认为,在完善审判职能的同时,应该建立各项完善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保护机制,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应该在在民事诉讼领域中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别程序规则,保证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程序中得到落实,用程序上的公正来保障实体上的公正。此外,此类案件多数与家庭关系有关,未成年人对家庭和亲情十分依赖,纠纷的发生容易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伤害。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伤害,法院应加大庭前的调解力度,争取多调少判,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

 

7)刑事司法保护机制

刑事司法保护是最后一道防线,旨在通过严厉打击、惩戒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警戒不法分子,教育其他公民,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首先,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出现无辜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给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以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采用少年法庭这种特殊的审理机构,以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审判体系。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担任法官,且审理多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审判过程中,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法官和公诉人的提问要语气平和,允许未成年人自由陈述和表达不同意见,确保法庭审理始终在较宽松和缓和的气氛下进行。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在法庭辩论之后增加法庭教育环节,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其三,公安机关也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深入校园举办专题讲座等,普及法律知识,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此外,应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工读学校、少年犯管教所等在内的一些特殊刑法执行场所相关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未成年罪犯提供一个特殊的学习改造场所,构建完善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

 

4、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保护

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框架中,社会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综合治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目前一项紧迫的社会任务。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社会与家庭、学校并列为同一层次的主体,在此,笔者认为广义的社会保护应该包括且最为重要的是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1)强化家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家庭作为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课堂,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承担着社会赋予的责任。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强化家庭保护的重要地位,首要任务是提高家长的责任感,增强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意识;其次是要优化家庭教育内容,提升家庭教育内涵。

 

2)进一步加强学校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是培养人才的专门场所,更是塑造人格的地方。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和优势,决定了学校作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专门机构,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学校保护体系,首先要坚持正确的育人思想,完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一步奠定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主导地位。学校必须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重视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卫生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纠正心理缺陷障碍。其次,学校必须认真开展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再次,学校必须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此外,学校应努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教师队伍中提倡奉献精神,讲求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加大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培训力度,使之在道德、法制、业务等各方面素质不断提高,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援助机制

 

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援助体系应予以拓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立未成年人援助基金会,不仅可以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而且也可以为急需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生活帮助和医疗援助;鼓励和支持各地成立民间援助机构,召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志愿者,开通未成年人援助热线和权益侵害举报热线,有效扩大被援助对象。充分发挥民间援助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所特有的优势,集社会之力,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做出更多贡献。

 

总之,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改善全社会保护的整体条件,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充分发挥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各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各项政策制度,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常抓不懈。

 

5、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的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内部因素,培育未成年人权益的自我保护主要是通过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预防保护。

 

1)积极开展未成年人自我维权教育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时期,思想和行为都具有可塑性,要积极开展未成年人自我维权教育,通过施行心理疏导和调适等干预措施,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法制宣传、权益维护等维权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有效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是要善于启发、引导未成年人内在的思想政治需求,激发他们的主体性、积极性、能动性,鼓励他们自我教育、发展、完善和自我保护。

 

3)努力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

 

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最终的目的还是在于让他们成为能够自主抵御风险、独立面对社会的个体。在以往的保护实践中,因为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我们通常是通过社会外部力量来对他们进行严密保护,而往往疏忽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式上,必须坚持外力保护与自我保护相结合,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让未成年人学会自理、自护、自律,关心而不替代,爱护而不包办,保护而不束缚,这样才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

 

此外,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必须加强相互监督,确保各部门的保护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同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过程中,我们应该总结反思,借鉴国内外各种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一套完善并具可操作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结束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在创造我们的未来,实现我们的希望。当今世界的发展正呈现出强劲的全球化趋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将会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因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托家庭、学校、社会、法律保护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相结合的维权框架,进一步完善保护功能和保护手段,整合广泛的社会资源,促使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学智能力、身体素质全方位发展,通过维权和教育、保障和预防的相结合,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其健康成长,以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