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涉诉的案件在各金融机构中频频发生,银行不断作为被告或追加为共同被告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责任。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被告之一的银行由于在某公司增资时提供了虚假增资证明,法院判决其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近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006年底,无锡市某化工公司与临沂市某彩钢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之后该化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彩钢公司提供了化工涂料,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彩钢公司结欠化工公司货款150多万元。化工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便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岂料,注册资本为3600多万元的彩钢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却名不符实。

 

原来,该彩钢公司原本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在公司成立半年后,该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由原注册资本300万元增至3600多万元,其中,该公司大股东王某一人就增资3000多万元。而公司所在地的银行也出具银行询证函,确认王某新增的款项已经到账,但事实上,该银行的存款却并没有该笔新增资金。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属虚假资金证明,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彩钢公司结欠的150多万元货款,由彩钢公司支付并承担违约金,不足部分,由股东王某等人连带清偿,若仍不能清偿,则由银行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银行涉诉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涉诉标的越来越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金融机构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是要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期望金融机构能以此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