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游客在车上受伤索赔的案件,法院判决由驾驶员周某(系实际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伤游客共计118063.83元的损失,车辆挂靠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7420,孙女士通过旅游集散中心报名参加了一旅行公司下属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三日游旅行团。孙女士在乘车过程中,因车辆颠簸导致腰部受伤,花费131580.1元医疗费。孙女士要求周某、挂靠单位对其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集散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孙女士的请求,各被告持有不同意见。驾驶员周某辩称其对游客的损失不应承担全责。挂靠单位辩称,游客的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客车实际车主系周某,虽挂靠其名下,应由周某承担一切责任。旅行社、旅游公司辩称,游客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旅游集散中心辩称:游客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通过向集散中心报名后参加活动,游客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由周某购买的客车登记车主系挂靠单位。事发时,旅行社向周某租用客车,由周某本人驾驶。旅行社向周某支付了租车费。

 

法院认为,周某在驾驶客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行车中车辆颠簸导致乘客受伤,周某又系实际车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客车属挂靠性质,故挂靠单位对周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客车有合格的行驶证,周某有适格的驾驶资格,旅行社对车辆驾驶者和车辆已尽到谨慎选任义务,故旅行社对游客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游客主张旅行社、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游客主张集散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