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旅行车上受伤 车主、挂靠单位共同赔偿
作者:丁文娟 勇立宇 发布时间:2010-04-14 浏览次数:490
近日,江苏省无锡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游客在车上受伤索赔的案件,法院判决由驾驶员周某(系实际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伤游客共计118063.83元的损失,车辆挂靠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
法院审理后查明,由周某购买的客车登记车主系挂靠单位。事发时,旅行社向周某租用客车,由周某本人驾驶。旅行社向周某支付了租车费。
法院认为,周某在驾驶客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行车中车辆颠簸导致乘客受伤,周某又系实际车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客车属挂靠性质,故挂靠单位对周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客车有合格的行驶证,周某有适格的驾驶资格,旅行社对车辆驾驶者和车辆已尽到谨慎选任义务,故旅行社对游客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游客主张旅行社、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游客主张集散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