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儿子到城里读书,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殷某,竟然不计后果,伪造了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还盲将哥们义气,将两本假证借给朋友作借贷担保,最终被人识破,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

 

殷某,199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0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1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两次险些入狱,让生性莽撞妄为的殷某有了很大收敛。

 

2008年,殷某想让儿子转到城区小学上学,但由于自己是农村户口,即使儿子去了,也只能是借读生。为了让儿子的学籍成功转到城区小学,殷某东奔西走,但终究很难办理。一天,墙上粘贴的一则办假证的小广告引起了殷某的注意,一个念头迅速在殷某脑海里升腾起来。顾不上多考虑,殷某拨通了小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三言两语,“生意”就谈成了。按照约定,殷某将办假证的费用汇入了指定的帐户,几天过后,殷某也如愿拿到了所有权人为自己的“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有了这两个小本本,殷某儿子的转学籍问题也顺利解决了。

 

但是,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08年底,朋友钱某找到殷某,希望殷某能用自己的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为自己做一下银行贷款担保,生性豪爽的殷某不加思量,就答应了下来,将自己伪造的来的两个本本拿给了钱某。钱某随即赶到泰兴市某中国银行,拿出“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准备贷款,谁知银行一主任看到两证,就咬定是假证,并提醒钱某若不相信,可以到审批中心求证。不知真伪的钱某又赶到审批中心,经鉴定,借来的“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确确实实都是假的。遂电话联系到殷某,说明情况,得知事情暴露,殷某随即找到钱某,拿回了两个本本。作为“朋友”,钱某也没多说,此事就这样过去了。

 

谁知,过了几天,钱某又找到殷某,说自己现在确实需要钱周转生意,银行借不到钱,可以拿“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作抵押,向私人借贷,并且放贷的人都已找好,只需要殷某提供两证,再帮忙签下字就好。殷某一听,感觉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便答应了下来。随后便跟钱某来到某饭店,见到放贷人朱某。有了“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作担保,10万元的贷款很快就办了下来。

 

20多天过去了,快到还款日期了,殷某找到钱某,提醒他要尽快还款。谁知,钱某咬定自己没钱,要给只能先给部分利息。得知情况的朱某一下子发了急,拿着抵押在身边的“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找到了律师,假证的事实随后也浮出水面。愤恨不已的朱某随即报了警。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且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根据我国《刑法》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条款及规定,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16个月;撤销其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