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向他人泼粪构成侮辱罪后悔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4-13 浏览次数:727
本是同村好友,因土地承包发生小矛盾而争吵,一时冲动将一桶粪便泼向他人,惹出一起刑事附民事官司。近日,该起侮辱案被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妥善调结。
张某和赵某系同村同一小组村民,双方为土地承包一事产生矛盾。一天,张某邀请了自己的亲戚多人帮助其种地,赵某挑一担粪来施肥,双方又为土地承包的事言语不和,继而发生争吵。赵某气急之下,趁张某不备,拎起一桶粪便,迎头浇向张某身上。一时间,张某浑身上下臭气熏天,羞的无地自容。张某认为赵某使自己在众人面前人格受到了侮辱,于
因该案是“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本着和谐村组理念迅速传唤赵某,查明事实原因,并着手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的法律教育,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找到了张某,诚恳道歉,并表示积极赔偿张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元。张某见赵某态度真诚,也谅解了赵某,并自愿放弃对赵某追究刑事责任,双方和解。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于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强行扒光被害人衣、撩开衣裙当众侮辱、强行给被害人浇灌粪便、采取张贴、传阅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或者口头对他人进行挖苦、辱骂、嘲笑等等,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犯侮辱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中,赵某当众向张某泼粪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了侮辱罪。但张某见赵某诚心道歉,自愿放弃对赵某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