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限内未主张权利 法院判保证人免除责任
作者:吕敏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0-04-13 浏览次数:524
以自己全部财产为朋友巨额借款提供担保的邢某,因借款人在保证期内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法院依法免除了连带保证责任,也让他虚惊一场。日前,南通中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借款人高某归还陈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支付利息53万余元,免除保证人邢某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提交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高某向其借款及邢某担保事实的存在;依据公安报警记录,邢某的陈述与陈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及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对邢某的抗辩理由予以采信;陈某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邢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除陈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