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改造中,施工方某建设公司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受害人胡某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从施工桥梁处落水身亡。49,海安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六成责任,赔偿死者胡某父母各项损失263660.1元。

 

20093月,海安县城长江路段改造。某建设公司承包了泰宁桥段的道路及桥梁施工工程。该公司在施工地段入口处张贴了海安县公安局关于施工路段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告,在施工桥梁两端设置路障,阻止行人通过。1018,为配合主干道提前通行,该建设公司在桥梁施工未竣工的情况下将主干道路障打开。当月29日晚,胡某酒后步行至施工桥梁上时,失足落入水中身亡。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虽然张贴了禁止通行的公告,但其设置的安全保障设施不到位,不足以阻止行人进入施工危险区域,建设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胡某作为成年人,在酒后行为控制力减弱的情况下,进入未峻工的桥梁,导致失足落水身亡,胡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海安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六成损失,其余四成损失由受害方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