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老板购上千条假烟获刑
作者:陈思寒 发布时间:2011-01-12 浏览次数:400
近日,丹阳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案作出了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被告人张某系经营香烟店的老板。2009年11月,丹阳市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张某承租房屋的暂住地,查获“南京”、“中华”、“云烟”、“芙蓉王”等各类香烟1491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假冒伪劣香烟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他人手中购进并欲冒充真烟进行销售,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