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五项措施降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
作者:贺志安 发布时间:2010-04-13 浏览次数:311
江苏省洪泽法院针对实践中相当比例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涌进执行程序的现象,采取了五项措施降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
一是强化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要求法官在案件调解前必须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更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保持正确诉讼价值导向的前提下积寻求情、理、法的切入点、平衡点,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适时讲解相关政策及法律,做到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真正做到案结事也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解行为。要求审判人员在调解中必须坚持调解自愿原则,杜绝为追求调解率而盲目调解、和稀泥、折衷调解,甚至强拉硬拽使当事人接受调解等恶意行为,避免案件调解结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适度拓宽调解案件履行方式。要求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在当事人自愿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当事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方式,调解协议中可以适当附加相应的惩罚性条款,而不能机械地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方式,从而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四是强化评查监督。要求审管办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将调解程序是否合法、调解中是否存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调解结果明显不合理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作为评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要组织专项评查,并对评查结果进行考核。
五是加强对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考核。将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法官办案竞赛、法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之中,并赋予了较高比例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