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按照徐州市委政法委、徐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及新沂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庭审,实现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提升了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增强了司法审判的社会公信力,促进了依法行政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升,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09年以来,该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人士1500余人旁听了71次案件庭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实行“四化”,推进活动有序开展

 

一是优化案件选择。制定旁听庭审计划,对经过筛选拟组织旁听庭审的案件,提前一周将案件信息表报送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在报送备选案件前,注意优化案件的选择,挑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供有关部门组织旁听,同时注重案件类型多样化,兼顾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类不同案件,丰富旁听案件的类型和内容。

 

二是强化庭前准备。要求承办法官将庭审时间、地点,至少提前3日告知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便于他们做好准备工作,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向旁听人员发放“案情简介”,内容包括当事人自然状况、公诉意见或者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争议、提交证据情况等,让旁听人员提前了解案情,便于开展评议。

 

三是细化庭审评议。为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开辟便捷通道,设置专门旁听席位,提供专门评议场所。庭前向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放庭审评议表。庭审程序结束后,能当庭调解或宣判的,尽可能当庭结案,便于旁听人员现场评议;不能当庭结案的,第一时间向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送裁判结果,确保旁听人员能够及时评议。

 

四是深化庭后释明。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主动到评议地点介绍案情、释明法律、接受质询,保证旁听人员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把握案情。对当庭宣判的案件,详细阐述裁判理由;不能当庭宣判的,在休庭前认真做好庭审小结,庭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裁判结果。

 

二、坚持“四结合”,丰富活动内容

 

一是坚持将旁听庭审活动与服务“法治新沂”建设相结合。将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与服务“法治新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组织旁听庭审活动作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形式,作为促进“法治新沂”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是坚持将旁听庭审活动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在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中,该院注重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促进社会持续和谐稳定。去年8月,该院在审理李亮等1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时,主动邀请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和新沂市公安局的干警、市县两级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代表等240余人参加旁听,取得了震慑犯罪、维护稳定的良好效果。

 

三是坚持将旁听庭审活动与开展“巡回审判”相结合。通过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将旁听庭审活动向乡镇延伸,扩大了旁听人员的参与面。09年以来,该院共组织基层人民法庭开展旁听庭审活动10次,邀请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代表400余人旁听了庭审,进一步扩大了旁听庭审活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四是坚持将旁听庭审活动与开展法官业绩考评相结合。庭审前,向旁听人员发放庭审评议表,评议内容包括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审判作风等各个方面,并细化评议内容,便于旁听人员量化打分,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旁听人员对法官庭审活动进行评议的同时,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照院内部《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同步对法官的庭审表现予以考核评价,并结合旁听人员的评议意见形成考评结果,记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四项制度”,强化活动效果

 

一是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将旁听庭审活动纳入岗位目标考核,每次庭审活动,均建立台帐,保留影像资料,每月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阶段性小结,年终开展综合评比,并将评比结果作为部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是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对每季度组织旁听庭审活动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领导机关点案旁听的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主动汇报案件审理情况,与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协调旁听活动。对重大、疑难、典型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参加旁听,庭前全面介绍案情,庭后及时报告结果。

 

三是建立意见反馈制度。每次旁听庭审活动结束后,分管院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均通过调研走访、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旁听人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旁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督促相关业务庭认真加以落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予以反馈,确保旁听庭审活动效果。

 

四是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专门聘请30名各方面素质均较高的社会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加强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日常监督,重点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庭审活动在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下规范有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