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改造步伐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为促进旧城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的重要步骤,成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由于国家日益注重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提高,房屋拆迁后,房屋所有人获得巨额拆迁款的现象十分多见。实务中,房屋拆迁也已涉及到部分被执行人的已查封房产拆迁问题,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能否对该查封房产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执行,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致使法院在该类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

 

一、面临的困境

 

1、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统一操作规范。《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条文,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查封,但是却对法院能否对房屋拆迁后的房屋补偿款采取执行措施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执行法官的作法各异,有些法官认为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超出的补偿款执行;有些法官认为居住必需房屋属不动产(物),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既然法院不能处分居住必需的房屋,当然也就不能处分其拆迁的补偿款,致使司法实践不一致,有损于司法权威。

 

2、政府相关部门不愿配合,致使执行难度加大。房屋拆迁从法律关系上讲,应属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关系,应按照市场规律加以管理,但由于房屋拆迁活动事关重大,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时甚至起主导作用。法院要对被执行人房屋拆迁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时,特别是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采取执行措施时,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而实际中,政府相关部门为保障拆迁的顺利进行或者害怕被执行人因领不到拆迁款而拒绝拆迁,甚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上访等情形,往往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法院的执行,致使执行难度加大。

 

3、被执行人往往以房屋拆迁款属于生活必需品等理由抗拒法院执行。由于目前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尚未对拆迁补偿款能否执行做出明确规定,当法院对其拆迁补偿款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往往以其作为其生活必需品为由抗拒法院执行。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往往以没有领到足额拆迁款为由,拒绝拆迁,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者通过上访等途径,给政府施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执行依据。鉴于《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司法解释部门应该及时总结归纳执行实践中针对执行房屋拆迁款的做法,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对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拆迁款可以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序等,以便为这种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依据,从而维护法制的统一。

 

2、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时,应该详细调查被执行人房屋拆迁的情况,并及时与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法院应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及时反映给当地的党委和政府,最大限度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配合支持,为顺利开展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形成解决这类案件的合力。

 

3、加大调解力度,多做法律释明工作。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时,应该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收入状况、生活费用、支出情况等因素,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在难以取得被执行人的理解时,应综合相关部门、居委会以及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并切实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明确告知其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