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从总体上说在不断进步, 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很严峻,突出表现为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问题仍不少,有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

 

我们认为,当前行政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由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多数由中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这类案件通过异地管辖能排除当地政府的不当干预。但这类案件往往协调难度大,撤诉率不高,相当多数的被告行政首长不重视,积极出庭应诉的比例极低,法院难以及时作出判决。

 

二、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导致实际上已经适用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显得“名不正,言不顺”,缺乏法律支撑,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诸多影响协调和解效果充分发挥的问题。比如,协调和解的时限问题,协调和解的范围问题,协调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等等。

 

三、行政案件协调和解阻力较大。一是来自原告的阻力。主要是一部分原告在诉讼中总想与行政机关一决高低,要么不愿接受法院调解,要么期望值过高,使调解难以达成协议。二是来自被告的阻力。个别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仍以管理者自居,认为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职权,法院理所应当站在自己一边。三是来自法院自身的困难。由于法院的司法权威还没有真正很好地树立自己,有些当事人还不是很信服,使协调工作有很大难度;由于审限的限制,法院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协调和解工作;还有少数行政法官局限于就案办案,错失协调和解的良机,少数行政法官协调能力不强,综合司法能力不济。

 

四、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还存在目标定位需要提高、方式方法需要改进及如何在提高监督功能上下功夫等问题。

 

五、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效用潜力有待发掘。就近几年而言,司法建议并不当然被自觉接受与落实而发挥其积极作用,特别是法院的司法建议本来就不多,加上行政机关较低的反馈回复率也说明了这一点。

 

针对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对指定管辖的案件,中级法院要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建议以中级法院管辖为主,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辅;上级法院在适当的时候应出台审理这类案件的专门规定,特别是解决少数行政首长不重视、不积极应诉的问题;对指定管辖而被告败诉的案件,建议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追究力度,不能因为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而从轻追究或不予追究。

 

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上级法院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尽快使实际上已经适用的行政案件调解合法化;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协调和解(包括诉前协调)的时限、执行等问题;建议加大行政案件诉前协调的宣传力度,对成功的典型协调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深度报道;要努力解决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中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要通过教育培训和自学等形式,使法官尽可能全面掌握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法官综合协调能力。

 

三是提高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机制的目标定位, 改进方式方法,重视如何在提高监督功能上下功夫等问题。

 

关于目标定位。不能把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定位在妥善处理好具体行政案件、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这一初级目标上。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加强互动,其目的是要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而行政机关必须站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角度来加强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沟通与配合。

 

关于方式方法。不能停留在常规的每年一次座谈会,案件例行通报等。

 

关于监督功能。从行政诉讼作为司法救济途径的角度讲,监督是主要的,在与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监督”与“维护”的关系,不能弱化监督功能。

 

四是要进一步发挥司法建议的效用。建议通过苦练内功,提高司法建议的制作质量,使司法建议更多更好地被行政机关接受;定期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比活动,加强与被建议行政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将司法建议反馈回复率作为执法考核的量化指标,以提高司法建议的反馈回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