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金湖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丁红巨资诈骗案。由于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众多,数额特别巨大,备受社会关注。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金湖县人民法院、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两院”首次联合邀请20余名市、县人大代表旁听评议该案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0812月至20096月间,被告人丁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身负巨额债务、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购买客车、饲养藏獒、投资办厂等为借口,先后向张某某、宋某某、倪某某等36人次行骗,骗得人民币计331.4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红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中的其中被害人毛某某借款4万元、黄某某两次借款13.7万元,均由被告人丁红的父母担保,而且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由被告人丁红父母以自己房产抵欠了权利人的借款,并已执行完毕,上述17.7万元借款不应以犯罪论处。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实际诈骗金额为313.76万元。以诈骗罪,当庭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丁红犯罪所得313.76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

 

庭审后,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对庭审活动进行了评议,代表们对庭审程序、事实认定以及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市人大代表、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吕海东认为,庭审中,法院否定检察院起诉的17.7万元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充分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市人大代表、金湖县计生委副主任科员高竹庭认为,一个毫无背景的普通妇女,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以虚构事实的伎俩,先后向数十人行骗,涉案诈骗金额300余万元,这在金湖县尚属首例。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诈骗得逞,期间暗藏着高利贷问题,罪犯丁红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得被害人纷纷上当受骗。为此,代表建议,要加大对高利贷危害性的宣传力度,高利贷问题不能单纯看作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应看作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软环境优劣的一种表现,防止因重视不够而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还应加大对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建议立法上增加对高利贷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