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说好话你拒不迁出 拘留罚款才知后悔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_ 张洪涛 方芳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762
2019年1月份,苏州相城法院受理了一起某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合同到期后拒不迁出,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让被执行人从占用的厂房中迁出。
立案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及执行通知书。1月28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到庭,并表示愿意迁出涉案厂房,但由于其将厂房已转租给多家公司,且临近春节,短时间内很难让租户全部搬离,请求法院宽限一段时间。
考虑到实际情况,法院宽限其两个月时间,要求陈某于3月底前清空厂房,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向其释明了到期仍不履行的后果。
3月14日,被执行人家具公司及厂房内的多家租户并没有按照规定逐步搬离,法院遂至厂房内张贴迁出公告,要求被执行公司在3月31日前迁出占有的厂房地块,督促尽快搬离。转眼时限已至,被执行人公司仅仅清空了部分厂房。
6月26日,法院再次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到庭,并要求其在3日内全部搬离。但陈某明确表示做不到,拒绝搬离,其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严重阻碍了执法进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措施。拘留期间,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联系家属协助将其占有的厂房清空返还申请人。鉴于其拒不履行的情节恶劣,法院最终对被执行人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目前该罚款已缴纳至本院,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可能使自己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也会对家庭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本院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执行,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